广东盖特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盖特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902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盖特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三八莲塘村佛冈利盈发展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4日,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盖特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盖特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货款87600元及滞纳金和执行费124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钟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