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源凯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某某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市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负责人:**。 上诉人宁****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卫市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22)宁052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858元,减半收取38429元,由上诉人宁****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