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0468号
原告:溧阳隽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光,总经理。
被告:上海润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71号A幢5楼。
法定代表人:郑雨润,执行董事。
原告溧阳隽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溧阳隽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溧阳隽捷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溧阳隽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程 颖
书 记 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