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5执85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润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雨润,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上海润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16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润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10 000元,违约金25 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润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海润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海润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15执8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成
审 判 员 刘亚东
审 判 员 宋 杨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