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6民初697号
原告:山东**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32号楼商铺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05485838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中悦心明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朝阳路5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MA0DWKT37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中悦心明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