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3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陵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徐英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星,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籍耀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厚德载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创立,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昌公司)、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厚德载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载物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出新情况、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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