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厚德载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365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陵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徐英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星,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籍耀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厚德载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创立,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昌公司)、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厚德载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载物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出新情况、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