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财保104号
申请人: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某慰,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数字化创业中心八楼。
法定代表人:毛某成,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6105016637110XXXXXX)、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安康分行银行账号102855XXXXXX)100702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70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郑安宁
审判员宋飞
助理审判员杨翱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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