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鹏宇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秀,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汉滨区(满意建材市场西区3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鹏宇飞建材有限公司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902民初45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西安鹏宇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在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西安鹏宇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万元;由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074元,案件执行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陕GXXXXX奥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陕GXXXXX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崔周
代理审判员来颖嬛
代理审判员陈小虎
书记员聂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