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584号
**学、***、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
**学诉***、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货款2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326元)。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民初33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21)陕0902执584号案件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