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XCX31Y。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秀,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6413225XA。住所地:汉滨区(满意建材市场西区3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902民初45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在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万元;由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074元,案件执行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GXXXXX奥迪牌汽车一辆,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该车辆进行查封。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GXXXXX奥迪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周
代理审判员来颖嬛
代理审判员陈小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聂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