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
被执行人: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满意建材市场西区三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黄绪慰。
***与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902民初3768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7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通过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扣划647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其他无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02执5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21)陕0902民初3768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张 欣
审判员 乐发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