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13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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