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

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13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