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902民初3100号
原告
***,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
委托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XX大道
(满意建材市场西区三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装修工程的人工工资155000元,并以15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2.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将其承揽的安康都市花园、
XX城XX小区
家庭装修业务的劳务和部分材料承包给原告,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期间共产生劳务报酬50多万元。被告陆陆续续给原告结算了一部分工资,现仍有155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人民币现金(人工工资)壹拾伍万伍仟元整,欠款人:***,2020.元.23”。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被告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将房屋装修工程部分业务承包给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共欠***工程款155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向***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人民币现金(人工工资)壹拾伍万伍仟元整,欠款人:***,2020.元.23”。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55000元,并以15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将装修工程的部分业务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完成了施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凭欠条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怠于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实属违约,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安康市方元格装饰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上述欠款,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55000元,并以15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新
审 判 员 杨 娟
审 判 员 康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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