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421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置地国际广场2号楼18层1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228273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大道西段惠邦联盟新城12号楼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599114097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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