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649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置地国际广场**楼**18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员。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康 兵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