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649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置地国际广场2号楼18楼18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于2021年12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03元,减半收取11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康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樊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