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649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置地国际广场2号楼18楼18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于2021年12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03元,减半收取11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康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樊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