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5435号
原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置地国际广场2号楼18楼18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大道西段**·联盟新城12号楼6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驿兴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