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22民初162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置地国际广场2号楼18楼18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荣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840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上蔡县大路***小学教学楼维修工程,2017年10月11日,被告与上蔡县大路***小学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三层18班教学楼维修,更换窗户106个400平方米,更换门42个1134平方米,室内仿瓷涂料(含走廊)5150平方米,室内乳胶漆(含走廊)1719平方米,水磨石地坪1700平方米。”被告签订合同后将该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原告如约完成施工,2018年5月10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7月10日上蔡县县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工程款284050元支付给被告,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按照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现已投入使用,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违背诚信原则,也给原告方造成经济困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1日,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蔡县大路****小学签订教学楼维修施工协议书,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三层18班教学楼维修;更换窗户106个400平方米;更换门42个1134平方米;室内仿瓷涂料(含走廊)5150平方米;室内乳胶漆(含走廊)1719平方米,水磨石地坪1700平方米。工程价款:299000元。付款办法: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扣留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保证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把工程款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被告签订合同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如约完成施工,2018年5月15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7月10日上蔡县县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工程款284050元支付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遂形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大路****小学证明材料、施工协议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蔡县大路***小学教学楼维修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原、被告之间由此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为无效,但原告组织施工的诉争工程已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8405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因2018年7月10日上蔡县县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该工程款284050元支付给被告,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840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