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5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街道铁北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豫17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本院(2020)豫1702执保1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0万元或划拨、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