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02民初78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街道铁北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苑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作为实施单位在2017年6月29日公开招标驻马店市驿城区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1.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被告以1151063.96元中得该项目二标段,被告经***介绍将该项目二标段交给原告承建施工,双方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现该项目二标段于2017年12月20日竣工,于2017年12月25日验收,于2019年1月3日复验。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作为实施单位已将该项目二标段的全部工程款拨付给被告,被告应将拨付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但至今下欠工程款74391.27元以经济困难为由进行推脱至今未付,被告的负责人不接原告电话,四处躲避不见。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391.27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9年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
被告美苑建设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被告美苑建设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订驿城区2017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1.2万亩土地治理项目合同书(第二标段)一份,约定工程地点为驿城区沙河店镇境内,合同金额为1151063.96元。2017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美苑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驿城区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1.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转包给原告施工,付款及结算方式为按施工合同拨付,被告收取工程结算金额2%管理费等内容。该工程于2017年12月20日竣工并于2017年12月25日验收,2019年1月3日,该工程又经复验合格。2019年2月12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质保金34391.27元返还给被告美苑建设公司,至此,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经评审确定的工程款1146356.27**节点向被告支付完毕。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交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原告用以证明被告美苑建设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向其支付工程情况,原告称被告扣完管理费,税金后下余款项74391.27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美苑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驿城区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1.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非法转包给没有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原、被告之间由此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为无效,但原告组织施工的诉争工程已经发包方验收合格,故被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自认被告下欠工程款数额为74391.27元,本院予以采信。因发包方向被告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即质保金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故原告主张被告从2019年2月13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采纳。又因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为无效且无证据显示双方之间对欠付工程款有月利率为2%的其他约定,故被告应从2019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74391.27元并支付利息(以下欠款为基数,从2019年2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480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河南省美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