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领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武汉领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上饶市第五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3482号
原告:武汉领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曙光村一期研发楼D幢2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第五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领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第五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领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领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