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领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武汉领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兴万滨科技有限公司、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397号
原告:***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曙光村**研发楼******房。
法定代表人:李继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兴万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西路****113。
法定代表人:董国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兴万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薛琴
书记员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