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星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星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3783号
原告:重庆星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四胜村1社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177519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功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圣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33914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星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星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3元,减半后收取5786.5元,由原告重庆星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