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铭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铭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7民初55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华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策,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钱文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军,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诚公司”)诉申请人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铭诚公司申请,裁定冻结祥泽公司银行存款55,260,2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据此冻结了祥泽公司尾号为2571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实际保全金额为1,0XX,420.3元),查封了祥泽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X弄XX、XX、XX、XX、XXX、XXX号房产。现申请人祥泽公司认为上述6套查封房屋面积达2,230.46平方米,根据其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述房产于2016月12月16日评估价值已达111,523,000元,严重超过被申请人铭诚公司申请保全金额,故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和房产的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铭诚公司就该解除申请认为,其最初申请保全的被告房屋为9套,法院基于当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均采取了保全措施。后祥泽公司提出其中3套房屋已在查封前转让给案外人,故法院将上述3套房产进行解封。然而,由于祥泽公司拒不配合,致使本案审理至今,被申请人债权迟迟无法实现。据此,铭诚公司不同意祥泽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中,被申请人铭诚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55,260,245元,而根据目前市场状况,祥泽公司被查封的6套房屋已经超过铭诚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上海祥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X弄XX、XX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明






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书 记 员


方晓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相关案号:(2017)沪01民终13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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