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2执49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77号2号楼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033U。
法定代表人:纪帅师,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天熙乐生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办事处冯家河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5307104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熙乐生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建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95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1165380。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天熙乐生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强制)措施: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房被执行人房产。本案已受偿332826.28元,尚未执行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因无法处置),并于2020年3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宁
审判员解文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