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鑫昊小北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民与青岛鑫昊小北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4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周执字第416-2号
申请执行人*执民。
被执行人青岛鑫昊小北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
本院(2013)周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执民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双方就给予对方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398.0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鑫昊小北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所有查封财产亦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执民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明
审判员王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