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泵成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鑫昊小北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民初3093号
原告青岛泵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大胡埠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昊小北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楼**。
被告***,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51年7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泵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昊小北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泵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昊小北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3元,减半收取31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