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嘉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字第2640号
原告河南大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嘉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孔亚东。
原告河南大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嘉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