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比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比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执3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比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志永,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伯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舒,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生,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比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6216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为67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97元,由被执行人常舒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限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8月27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伯贵,其称被执行人有厂房和汽车二部,同意本院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19年8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常舒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19年8月27日、10月10日、2020年1月9日、2月12日、4月20日,本院先后五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常舒名下银行存款账户6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舒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5.2020年4月2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泰兴市××川街道××村坝东20号进行调查和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据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反映,常舒正常不在家,去向不明,也不清楚其工作情况,其父亲在家经营一个小厂。
6.2020年4月27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并告知执行悬赏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常舒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梅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