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灵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与河南灵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915号
原告:**,女,1990年7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灵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杨品与被告河南灵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杨品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品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原告杨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