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255号
原告: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康县银城路万城商贸17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4XME58X(1-1)
法定代表人:王锦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心怡路与万通路口正岩大厦12层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20590U
法定代表人:靳玉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勉兴
书记员张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