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正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1276号之二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A座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02590U。
法定代表人:靳玉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波,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辖区航海东路1346号国安大厦B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6UFWN6K。
法定代表人:禹霈龙,总经理。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后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22)豫1624民初12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现应解除对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