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1276号
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A座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02590U。
法定代表人:靳玉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波,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辖区航海东路1346号国安大厦B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6UFWN6K。
法定代表人:禹霈龙,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提供其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购买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