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A座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20590U。
法定代表人:靳玉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营,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8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何 山
审 判 员 许向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党瑞云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