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2682号
原告:德州海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袁桥镇三八东路3700号龙溪香岸二期商业网店B座1-2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P12HQ7U。
被告:武城县多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石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M6RCEXK。
被告:河南乾正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A座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20590U。
被告:周口市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南段中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C6KYXB。
被告: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16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44634T。
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大庆路北段19号(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3291512Q。
原告德州海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县多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周口市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乾正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德州海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海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延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