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5448号之一
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至信三路与科迪大道交叉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0836181N。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帅,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A座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20590U。
法定代表人:靳玉洁,总经理。
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受理费,至今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