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正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查 控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425执保401号
(2021)豫1425民初5448号申请人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21)豫1425民初5448号民事裁定书以178511.48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XXXXX账户(实冻174918.95元),冻结期间为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2日。其他未发现可供保全财产。现该案财产保全程序结束,特将财产控制情况告知。
附:人民法院冻结存款及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各项措施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