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3451号
原告:喀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光正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波木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喀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正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将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60元,已减半收取为2,180元,保全申请费1,536.82元,由原告喀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