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301民初73号
原告:新疆家乐兴业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皮墨北京工业园区天翔小区3栋2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雷,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家乐兴业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它信息不详。
被告:新疆光正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尔波·木海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屯垦东路50号。
原告新疆家乐兴业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正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家乐兴业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家乐兴业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启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保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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