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49号
原告:东营市烟水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鱼台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TBL233H。
法定代表人:王华,经理。
被告:青岛三信亮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社区盘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9098736F。
法定代表人:邱兆三,董事。
被告:青岛三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汇德苑**楼****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MF5H65J。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华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香山路**码91370502MA3QL62933。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告:山东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福寿街恒大翡翠华庭物业办公室**楼**1370702558932114A。
法定代表人:张洪刚,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东营市烟水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信亮化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三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华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烟水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烟水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浩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