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信亮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社区(二钢转盘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邱兆三,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精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880号银座好望角B1507。
法定代表人:李贤敏,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三信亮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精壹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2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三信亮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2月14日由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烟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日照芷兰投资合伙企业共同成立,系恒大系列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且出票人非本案当事人,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审判员 赵 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