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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3457号
原告:张海印,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王善欣,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国配华,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宋成春,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王亚斌,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张连盼,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郭守勇,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聂元令,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赵小荣,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刘关渠,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刘海占,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上述十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泽,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十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峥,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信亮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社区(二钢转盘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9098736F。
法定代表人:邱兆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海印等十三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三信亮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海印等十三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2、判令被告青岛三信亮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报酬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后张海印等十三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海印等十三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张海印等十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印、原告***、原告王善欣、原告国配华、原告宋成春、原告***、原告王亚斌、原告张连盼、原告郭守勇、原告聂元令、原告赵小荣、原告刘关渠、原告刘海占撤诉。
因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述原告负担,上述原告已预交6514元,应退还上述原告6489元。
审 判 长  刘 蕾
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
人民陪审员  于欢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