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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3454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泽,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峥,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信亮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社区(二钢转盘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9098736F。
法定代表人:邱兆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三信亮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蕾
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
人民陪审员  于欢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