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汇亮售电服务有限公司

衢州汇亮售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803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汇亮售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38号7幢,组织机构代码:683112713。
法定代表人严夏。
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三巷218号五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762897X。
法定代表人*树根。
本院在执行衢州汇亮售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99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22500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803执9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