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衢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蒋姣。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治斌。
委托代理人:***、包超飞。
被告: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姣于2013年9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诉权,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