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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衢民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治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辉。
原审被告:孙卫军。
上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孙卫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秀莲
代理审判员  潘 婷
代理审判员  常东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项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