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汇亮售电服务有限公司

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衢柯保字第108号
申请人: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38号7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洲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360万元。担保人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十一辆车,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36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