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27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永顺县葫芦堡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宝塔村污水处理厂路口,现经营场所地鲁嘉山殡仪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LQXJW8W。
经营者:余琴,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花垣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执行人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CHP55。
被执行人永顺县兴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MA4R99A73M。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顺县葫芦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顺县兴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永顺县葫芦堡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租赁费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5月31日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250000元,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给申请执行人兑付200000元,扣除执行费2900元进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