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7民初877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业松,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镇双起村黄家新屋组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CHP55。
法定代表人:柳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顺,湖南君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创,男,1994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永顺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大西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27448687939P。
法定代表人:曾浩,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任国,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系该校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南凌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顺县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冠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可
书 记 员 丰卓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