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顺县萌声堡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27执保14号
申请人:永顺县萌声堡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永顺县污水处理厂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LQXJW8W。
经营者佘琴,女,苗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花垣县。
被申请人: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CHP55。
法定代表人柳佳,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永顺县萌声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2)湘3127民初2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顺县人民法院综合庭于2022年2月22日移送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对被申请人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查询措施,于2022年2月25日对被申请人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控制金额为25万元,实际控制被申请人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2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2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